(二)图书逾期、损坏及遗失处理规则

发布时间:2019-05-27 | 发布人: | 点击量:4942

第八条 读者应在规定借阅的时间内归还图书。

第九条 读者借书逾期应交纳滞纳金,外借图书超过规定时限,每册图书每天交滞纳金人民币一角。

第十条 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而污损图书的,每损坏一页赔偿一元。如损坏严重,应当赔偿原书并交纳加工费一元。无法赔偿原书的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一条 读者故意撕毁书刊,损坏严重的按遗失图书处理,并给予批评教育,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学院处理。

第十二条 读者遗失图书后能够赔偿原书的,在应还日期之内的,赔偿原书即可;超过应还日期的,除赔偿原书外,还需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滞纳金。

第十三条 读者遗失图书后不能赔偿原书的,在应还日期之内的,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
(一)中文图书和过刊按图书原价的两倍赔偿;

(二)外文书刊按书刊原价的三倍赔偿;

(三)套书遗失一本按全套赔偿。

    超过应还日期的,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,还需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滞纳金。